设为首页
 
实施新法一览
一月立法综述
综合法律
宪法综合类
财税
新闻广播
保险
医疗卫生
互联网
公安
工商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农业
海关贸易
贸易投资
涉外
刑事法律
民商法律
综合类
合同类
侵权类
房地产类
公司与企业法类
知识产权类
婚姻家庭类
金融证券类
劳动合同类
仲裁类
程序法类
行政法
江苏立法
省院审判意见
刑  事
民  商
淮安规章政策
 
 淮安规章政策

淮安市调整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

淮安市调整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15-10-28 来源:淮安市 选择字号:[ ] 打印本页 添加收藏

  淮安市于近日对全市医保医用材料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单价在200元以下的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将不再承担费用。


  调整以后,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内,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政策规定支付;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参保人员自付比例为20%;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参保人员自付比例为30%;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按50000元限额由参保人员自付30%后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支付,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Copyright © 2008-2024 岸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5030367号-1
中卫科技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