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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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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岸伟、陈新林律师承办的“刘某某与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伤赔偿”一案

案情简介:刘某某于1978年5月到郑庄煤矿工作,1991年7月郑庄煤矿被关闭,刘某某1992年被当时的淮阴市委、市政府安置调入涟水食品公司工作。2007年经淮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Ⅱ期肺癌。2008年1月经涟水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5月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刘某某于2008年9月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淮安市矿务局留守处、涟水食品公司,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矿务局留守处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收到一审判决后,矿务局留守处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刘某某放弃对矿务局留守处、食品公司主张实体权利。2010年3月,刘某某以淮安市人民政府、淮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被告,向涟水县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
岸庆所受淮安市人民政府和市经贸委的委托,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由于郑庄煤矿被关闭的时间是1991年7月,刘某某被安置到涟水食品公司是1993年5月,当时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还没有出台,当时的市政府关闭煤矿并安置刘某某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而刘某某本人的情况又确实值得同情。岸庆所接手本案后,迅速成立以罗岸伟主任为第一负责人的工作小组,并对刘某某案进行反复论证研讨,最终得出“矿务局留守处、原市郑庄煤矿均不存在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问题,不应当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当时淮阴市政府对郑庄煤矿进行善后处理也是正常行使政府只能,没有过错”的法律意见,但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最终稳妥、有效的处理该案,岸庆所积极推进,提出“由市政府出面协调,由涟水县政府责成县有关部门为刘某某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手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用其他名义拨付给涟水,刘某某撤诉”的解决方案。该套解决方案即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积极推进政府对像刘某某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提供帮助,稳妥地解决矛盾纠纷,还可以使得本案的处理取得了最佳法律效果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目前,市政府已初步接受了该处理方案,并作出了承诺,对本案的处理岸庆所将继续积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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